【政策文件】进一步加强防范和惩处虚假诉讼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1-05-19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量: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防范和惩处虚假诉讼,保障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正常进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虚构事实或者仿造证据,捏造民事法律关系,恶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以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者执行法律文书,妨害司法秩序,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章  立案诉讼执行审查

第三条 立案庭在立案登记时,应当对本规定第四条中所列的虚假诉讼多发的案件进行关联案件检索,查询原、被告其他涉诉、涉执行情况,并随案移送业务庭。承办法官经审查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应当主动进行关联案件检索,将检索情况在审理报告、合议庭评议中予以反映。

第四条 有以下几类虚假诉讼多发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予以特别关注: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二)涉及认定、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财产纠纷案件;

(三)劳动争议案件;

(四)涉及公司分立、合并或破产企业纠纷的案件;

对上述案件,承办法官要加大证据审查力度。经审查认为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要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

第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要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审查力度:

(一)对双方主动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应注重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应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第六条 对存在虚假诉讼可能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

(二)通知当事人提交原始证据或者其他证据;

(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四)依职权调查取证;

(五)依职权追加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有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六)要求当事人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

第七条 在审理或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于尚未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尚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虚假诉讼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

第八条 经审理查明属于虚假诉讼案件的,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查明正在执行过程中的案件属于虚假诉讼的,应当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

查明当事人申请执行所依据的仲裁裁决、调解书、公证文书等属于虚假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查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属于虚假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第九条 在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等案件中,发现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或调解书属于虚假诉讼的,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第三章  特别程序

第十条 对被告为党政机关公职人员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诉讼。

第十一条 对被告为党政机关公职人员的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对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或有涉嫌套取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等情形的,应当对被执行人依次采取下列措施:

(一)按照法律规定将其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通报至所在单位以及纪委、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

(三)优先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资收入、动产、不动产等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四)穷尽上述措施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可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故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要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力度;对明知他人实施虚假诉讼行为而提供帮助的,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规定认定为参与者,适用罚款、拘留等司法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迫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在诉讼中发现诉讼代理人故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应依法给予司法制裁,诉讼代理人是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第十四条 法院工作人员故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虚假诉讼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等规定,从严处理;构成违法审判、司法责任的,依照法官司法责任制及惩戒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在立案环节,要进一步加大法治宣传力度,营造防范制裁虚假诉讼的舆论氛围。在“诉讼风险提示书”中要告知当事人故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诚信诉讼。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