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加强立案管理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6-01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量: 字体大小:

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强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全市法院立案工作规范》,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立案工作应当遵循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

第二条  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和申请执行案件,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三条  接收材料应当规范化,对起诉、自诉、执行申请,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和执行申请书,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执行申请,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疑难复杂案件不能当场确定登记立案的,应先行登记,在七天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是否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四条  严格落实立案审查:

(一) 对普通民事案件的审查,由立案初审窗口工作人员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先行审查,疑难复杂案件由立案庭长在三个工作日内再次进行审查;

(二) 对行政案件的审查,由立案庭接收材料后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先行审查,交行政审判团队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再次审查,审查完成后转立案庭登记立案;

(三) 对刑事自诉案件的审查,由立案庭接收材料后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转刑事审判团队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再次审查,审查完成后转立案庭在二个工作日内登记立案;

(四) 对首次申请执行案件的审查,由立案初审窗口工作人员先行审查,疑难复杂案件由立案庭长再次进行审查;恢复执行案件交由执行局审查后立案。

第五条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不得反复要求当事人提供补正材料。

第六条  对涉及批量诉讼或处置风险不能控制,又确需延期立案的,应当报本院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方可延期立案。
   第七条  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七)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主管的具体争议事项。

第九条  网络立案的审查程序如下:

(一) 对网络立案的审查,由网络立案专职审核人员按照立案登记制的规定先行审查;

(二) 对审查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应予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

(三) 对网络立案材料齐全但难以确定管辖权,网络立案专职审核人员难以确定能否受理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向立案庭长汇报,由立案庭长再次审核确定。

(四) 对材料不符合要求、材料不齐的退回当事人要求一次性补正,不得反复退回。

第十条  本院干警(含聘用制人员)及家属作为原、被告的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后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或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如上一级人民法院确定由我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则可以受理。

涉案干警应将本人或家属起诉和被诉情况作为重大事项向院党组报告。
  第十一条  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有案不立、拖延立案、错误立案等情形,应当承担如下责任:

(一) 对不接收材料、拖延立案、立案超期的,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移交院监察室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 对行政、自诉案件错误立案的,立案庭审核人员 和行政、刑事审判团队审核人员依据各自错误大小共同承担责任;

(三) 对网上立案超期未审核,被上级法院通报的,网络立案专职审核人员未及时汇报的,由网络立案专职审核人员自行承担责任;网络立案专职审核人员已及时汇报,立案庭长未及时作出处理的,由立案庭长承担责任;均有过错的,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四) 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的,移交院监察室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