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犯罪嫌疑人陈友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摩托车,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陈友平2010年犯盗窃罪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于
[案例索引]
一审: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2)朝天刑初字第55号。
[案情]
被告人陈友平因经济拮据遂生盗窃之念,
[审判]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友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青松盗窃的事实及罪名和累犯的事实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友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陈友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和抗诉。
[评析]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法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特定之罪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因此本案是一般累犯。那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能否认定陈友平是一般累犯呢,那就要从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说起。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主观要件,要求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二是前后两罪都是或者应当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三是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之内。陈友平于2010年和2012年都是犯盗窃罪,都是故意犯罪。其次,陈友平于2010年犯的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2年又犯盗窃罪,应该判处其有期徒刑。最后陈友平于2010年和2012年犯的两次盗窃罪相隔2年之内。综上所述,对陈友平应当认定为一般累犯,从重处罚。
因此,一审法院对陈友平的累犯认定,是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