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从重之认定
发布时间:2014-08-24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量: 字体大小:

 

 [要点提示]

       犯罪嫌疑人陈友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摩托车,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陈友平2010年犯盗窃罪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于20101010释放。被告人陈友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应当认定为累犯,对于累犯的犯罪分子,应当从重处罚。

[案例索引]

       一审: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2)朝天刑初字第55号。

 

[案情]

      被告人陈友平因经济拮据遂生盗窃之念,2012730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友平乘车窜至广元市朝天场镇军师街原企业局(民政局)院内,采取用钳子将摩托车点火开关线路剪断,打燃摩托车的方法,将被害人张秀成停放在此处的摩托车盗走,连夜逃离现场,731被告人陈友平窜至绵阳城区铁牛广场欲销赃时被绵阳市民警人赃俱获。经广元市朝天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674元。

 

[审判]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友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青松盗窃的事实及罪名和累犯的事实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友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陈友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和抗诉。

 

[评析]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法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特定之罪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因此本案是一般累犯。那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能否认定陈友平是一般累犯呢,那就要从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说起。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主观要件,要求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二是前后两罪都是或者应当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三是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之内。陈友平于2010年和2012年都是犯盗窃罪,都是故意犯罪。其次,陈友平于2010年犯的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2年又犯盗窃罪,应该判处其有期徒刑。最后陈友平于2010年和2012年犯的两次盗窃罪相隔2年之内。综上所述,对陈友平应当认定为一般累犯,从重处罚。

      因此,一审法院对陈友平的累犯认定,是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