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地震后的遗产继承
发布时间:2014-08-24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量: 字体大小:

地震灾害过后人们将面临很多因地震而产生的民事法律问题,其中围绕继承展开的法律问题将不在少数。因自然事件的突然引发立有遗嘱的人少之又少,如何妥善处理这些问题将是法院工作的一个大的方面。现对于共同财产的分配及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谈一下个人的观点,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一、继承顺序的确认

1. 在震灾中遇难的财产所有权人可能会有数个继承人。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这里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正确认定两个以上互有继承权的人在地震中死亡时间的先后,对于保护生存的继承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互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其死亡时间的确定:《<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互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的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有他们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二、遗产的分配

遗产的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和共有的方法处理。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遗产分割之前,数个继承人为共同共有关系。根据物权法规定,对共有物进行事实处分或法律处分的,需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1、共同共有遗产的分割。共有财产的处置震灾发生前的共有人在地震发生后部分死亡的,生还者并不能因此独占所有物。

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均为共同共有。当共有人也就是夫妻一方或某一家庭成员死亡时,其在共有财产中的财产份额应当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但依《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才能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中的,分割遗产时,应当分出他人的财产。

合伙也是一种共同共有。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当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如何处理,《合伙企业法》第51条作了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已死亡的合伙人的继承人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继承权,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资格。合法继承人不愿成为该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合法继承人是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成年以前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2、按份共有遗产的分配。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的特征是;(1)各共有人有确定的份额,分别按照各自所有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2)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处分,由共有人协商进行,协商意见不一致时,一般按照共有财产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3)各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有权转让或者要求处分,如出卖、赠与、继承。在按份共有中,死者所享有的份额将由其继承人继承。如死亡的按份共有人无继承人的,根据民法所有权的弹力性原理,将归其他按份共有人所有。

三、人民法院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事发突然,受灾面积大,有些家庭遇难人数较多,继承人难以确定。我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除在院内张贴公告以外还可以在法院以外的公共场所张贴公告。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应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

受灾的轻重在遗产的分配中是否给予考虑?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但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有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在地震中受伤,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照顾。

如有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在诉讼中继承人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人签字。

我个人认为处理此类案件最好的办法就是调解。为当事人讲清法律关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大家在和谐的气氛下,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处理好遗产的分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