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撞信访未果,诉诸法律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5-06-23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量: 字体大小:
 

近日,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被撞房屋赔偿案,在判决生效的头一天,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向该案原告王某、闫某二人支付了全部的房屋赔偿款。

时间还得回到2011年,被告刘某驾驶重型半挂货车,由成都向西安方向行驶至成绵广二线318+50KM处时,因刘某操作不当撞向道路右侧王、闫二人家房屋的外墙,造成重型半挂货车及王、闫二人房屋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过协商,刘某交付50000现金于王、闫二人所在的村委会,待相关机构定损后,多退少补。而后,相关专业机构进行实地勘测定损,王、闫二人的房屋各项损失鉴定为10620元。当刘某要求退还多余款项时,王、闫二人已将刘某预付的50000元现金领走拒不退还。事后,刘某将王、闫二人及村委会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由王某、闫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刘某人民币39380元;第三人(二人所在村委会)不承担责任。王、闫二人不服判决上诉被驳回。

而后,王、闫二人又因找不到保险公司理赔而四处上访。朝天法院在接访过程中,承办法官引导二人对其房屋结构安全进行鉴定,同时认为刘某驾驶的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责任,车辆撞击造成的房屋损失,保险公司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于是,王、闫二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因房屋被撞后的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原告的房屋结构损失主要是由被告刘某驾车撞击发生交通事故所致,故被告对原告的房屋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刘某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至此,终结了一场历时4年的信访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