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12-13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量: 字体大小:

为积极稳妥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和破产审判工作,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发改财金〔2019〕1104 号),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等13部门《关于切实推进“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川经信企业[2019]94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广元市中级人法院《关于建立企业破产等工作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广府函[2020]5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发挥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构建政府主导风险管控与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的企业破产工作府院联动工作格局,合理衔接行政权与司法权,妥善解决职工安置、企业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等问题,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符合市场规律。用市场化手段调整和压缩过剩产能,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再分配、充分再利用。同时,在“市场失灵”时保持市场调整和政府干预的均衡状态,建立良好市场秩序,为市场主体提供完善的破产制度支撑。

尊重法治规则。法院要准确适用各类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有效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政府在社会保障和维稳、金融风险防范和调节等方面积极作为,并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坚持利益平衡。尽可能依靠行政和司法力量相互配合,公平合理分摊风险,依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职工、债权人、投资人等多方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

在政府与法院间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以促进企业资产重组利用为主要目的,整合相关成员部门力量,明确职能分工,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精准识别、打击逃废债、财产接管、社会稳定、民生保障、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变更注销、中介管理、费用保障等问题,有效防范化解社会稳定风险和金融风险、完善企业市场化救治和退出机制。

二、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精准识别困难企业。相关部门要建立产业发展方向通报制度,及时向区法院及相关政府部门通报需要进行清理产业及重点企业的建议名单,并负责清理和通报因区域功能设置和调整需清理退出企业的建议名单。区法院与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分类确立破产审判方向。对不符合全区产业发展方向、企业发展前景不佳、技术水平落后、对环境资源危害较大的,果断通过破产清算实现市场清出;对契合全区产业规划、市场需求旺盛、符合绿色生态发展需求的企业,在各有关单位支持下,通过引入资金、战略投资者等形式,推动实现破产和解或破产重整。

责任单位:区法院、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朝天生态环境局、朝天经开区管委会

(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有关单位和部门应落实好解管理人制度。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后及时解除针对破产企业的强制措施,将控制的财产依法移交破产管理人接管;相关部门要保障管理人在不动产查询、变更登记的顺利进行,不得对法院已受理的破产案件财产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行调查债务人资产状况、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的法定职责,便利开立、使用和管理账户,延长管理人账户有效期至整个破产期间。依法办理企业变更、恢复、注销等行政审批手续。协调水、电、气等公共资源供应商不得以未实现全额债权为由,拒绝为破产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给予配合和支持,以便顺利推进破产程序进程。

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金融服务中心

(三)协同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切实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妥善处理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落实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协调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社会保险欠费减免、补缴等问题。对于吸纳破产企业原有职工的重整企业,积极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税务局

(四)妥善处理涉税债权问题。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依法通知税务机关申报债权,税务机关应及时主动申报,同时积极落实涉税优惠政策,对债权依法受偿后仍欠缴的相关税款、滞纳金、罚款,依法进行核销,不得以未全额清偿税款拒绝办理注销登记。

责任单位:区法院、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五)落实金融优惠政策。引导金融机构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在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在财产处置方案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表决、解除抵押、重整信贷支持等方面切实支持企业破产工作。企业重整后需要对信用记录进行修复的,由管理人提出申请后,相关金融机构应依法予以处理。

责任单位:区金融服务中心、各金融机构

(六)提升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效益。最大限度提升债务人财产处置效益,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规范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变现行为,尽量通过网络拍卖平台进行处置。大力支持对破产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等财产的有效处置。涉及违规建筑房产、划拨土地的由法院会同住建、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以合法争取破产企业财产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区别对待,个案处置。涉及国有土地收储、地上房屋征收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补偿标准等执行。

责任单位:区法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朝天经开区管委会

(七)畅通债权实现途径。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法院办理破产案件的查封保全和解除保全措施等行为。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等主管部门对应当支付破产企业的有关款项、政策性关闭企业奖补资金,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应优先安排解决,确保破产案件审理中债务人财产依法及时变现和分配,避免引发债权人误解和群访。

责任单位: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

(八)做好项目推介招商引资工作。协调将破产企业项目纳入招商引资范围,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充分利用招商引资平台,推介破产企业项目,解决破产企业财产处置难、重整投资人招募难问题。对处置有难度的不动产,流拍后,积极鼓励国资公司依法收购。

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朝天经开区管委会

(九)建立破产经费保障制度。引导建立本区破产管理人协会,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破产管理人基金,专项用于 “无产可破”企业的破产工作费用和破产管理人报酬的周转。

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十)协调解决房地产企业破产事宜。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保障各方利益主体权利,避免因牵涉利益主体多、牵涉面广而产生群体性事件。协调监管部门做好联动预警,同时加大对破产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解决权证办理、竣工验收等问题。

责任单位:区法院、区委群工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十一)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协调各有关部门加大涉及企业破产的矛盾化解和稳定维护工作力度。企业破产中,公安机关应依据法院的商请,协助做好财产接管、债权人会议、财产处置等的风险评估、稳定预案和秩序维护,及时出警处置涉及破产企业相关人员的哄抢财产、人身伤害、散布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区委群工局及朝天经开区管委会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领域舆情跟踪和信访稳定工作,确保秩序稳定。

责任单位:区委政法委、区委群工局、区公安分局、朝天经开区管委会、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十二)联动惩治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假借公司名义实施虚假破产逃废债务行为,加大力度侦办、处理与破产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与企业相关的挪用资金、高利放贷、职务侵占、妨害清算等违法犯罪行为。

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

(十三)研究解决其他需要由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工作组织机构

(一)府院联动机制组织保障

成立由区政府区长为组长,区政府分管财税金融、工业经济的负责同志、区法院院长任副组长,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委群工局、区政府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区税务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朝天经开区管委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根据企业破产处置和破产审判工作需要,召开联席会议。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联席会议。

府院联动机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府院联动机制工作规则

建立府院联动联席会议机制。联动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企业破产处置和破产审判工作需要采取不定期方式召开部分成员单位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指定的召集人,负责联络各单位召开全体联席会议或专题会议,联席会议听取企业破产处置情况报告、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协调等联动全局性事项。

建立专题会议和调研制度。专题会议根据议题由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解决特定领域问题。对破产处置工作中的共性问题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形成的调研成果提交联动联席会议审议,经联席会议研究,对报请协商解决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供各方执行。